关键词
案例回放
受某大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质量提升建设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潜在供应商A在省政府采购网获取了采购文件,2天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书”中“一、中小型企业网规划与设计实训室”的“品目1 路由器”第4条、“品目5 万兆以太网交换机”第3条、第4条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应该修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证后,认为采购文件设置的参数设置确实不合理,应该修改。由于采购人特别重视此次质疑的参数设置问题,但由于修改期限不定,因此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停止采购,参数修改完后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此,采购代理机构计划发布终止公告,修改采购文件产品参数后再另行发布采购公告通知开标时间。但交易中心人员认为本项目,只是暂停了,不能发布终止公告,应该发布中止公告。
问题引出
采购活动暂停应该发布中止公告还是终止公告?
专家点评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公告发布专栏仅有终止公告这一板块。在终止公告中可见试验平台购置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称因采购人采购计划调整,本次招标公告终止,待采购人调整后,重新发布。数字人资产运营管理平台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称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予以废标。大学数字人计算与服务平台网络及存储设备采购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称因本项目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现将招投标活动终止,如需重新组织招标,将另行公告。
然而,也有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发布中止公告项目,中止原因称,因本项目标包二、标包三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招标人改变采购方式,现将招投标活动中止。由此可见,发布终止公告和中止公告的理由基本相同。那么,采购活动暂停应该发布中止公告还是终止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指出,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中只有终止公告,没有“中止”这个格式规范,不能自创。曹石林认为,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抓紧时间修改采购文件,发布更正公告。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也提到,关于终止的概念,《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此有两种表述。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三种情形的,应该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二十三条则规定,在重大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从上述表述来看,终止并非必然是“终止后不再采购”的意思。所以,他认为也可以发终止公告。当然,可以在终止公告里写清楚择日将重新采购,方便供应商下次参加。
山东卓舜招标有限公司王晓婷介绍,在采购活动中系统中没有中止公告这一项,如果是项目暂停后再采购,会发布更正公告延期采购。更正公告类型有四种:取消采购任务而变更,暂停采购任务而变更,继续采购但修改时间或内容而变更,因质疑导致暂停采购任务而变更。就本案例而言,由于供应商质疑可以发布暂停公告,且法律仅对最短延期时间做了规定,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